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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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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七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动物防疫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针对兽医国际合作中提出的一些新要求,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解决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符合当前防控工作的需要,构建了一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规范,增强了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办事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根本原则。在2004年禽流感防控阻击战中,中央提出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依法防治是这个方针的重要内容。法制是做好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可靠保证。国家在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时刻,修订《动物防疫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促进动物防疫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新局面。 《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防控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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