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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沂 市 畜 牧 局 文 件
临牧饲字〔2008〕7号
关于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局:
根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原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必须于2008年5月1日前完成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作废,到期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从事饲料生产经营活动的视为无证生产予以查处,请各县区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并抓紧组织好企业的换证申报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饲料 换证 通知
抄报: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临沂市畜牧局办公室 2008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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